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5015 | 成文时间 | 2023-09-20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梁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废止日期 | 2024-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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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梁各单位:
《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经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县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资金,是指民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学费减免补助标准等应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在资金使用后5日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说明用途、额度以及支付对象等。
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县教育、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学校开设账户的银行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以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风险管控。银行应就有关风险问题向民办学校预警,并及时向县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银行通报后,应组织人员对民办学校的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排除办学资金风险。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和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持相关终止办学审批材料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资金监管纳入年检和日常监督范围。对资金管理不规范、办学资金不足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
第十五条 在对资金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县教育行政部门、银行、民办学校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梁政办发〔2023〕11号 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pdf
梁政办发〔2023〕11号 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doc
【决策草案】《关于印发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草案)》
【已结束】【意见征集】关于对《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征集反馈】关于对《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议题解读丨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梁山县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