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527715H/2024-02176 | 成文时间 | 2024-08-14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8-14 11:00
浏览次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的救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费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特困人员由供养机构给予供养,供养经费实行县级统筹和社会化发放。
(一)政策依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1〕38号)。
(二)救助原则: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城乡统筹,社会参与;便民高效,公平公正。
(三)申请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民均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时,签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授权书、填写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再由乡镇(街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2.审核审批: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结果,对申请人给予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3.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乡镇(街道)及时审核确认,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五)供养形式:特困人员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乡镇敬老院照料和管理;分散供养的,可以由签订协议的照料护理人员提供照料,也可以由乡镇敬老院提供有关供养服务。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六)咨询电话:梁山街道:0537-7365599;水泊街道:0537-7326705 ;杨营镇:0537-7521020;拳铺镇:0537-7761035;小路口镇:15053739725;小安山镇:0537-3230971;韩岗镇:0537-7620010;韩垓镇:13884731318;馆驿镇:0537-7695518;马营镇:0537-7530017;寿张集镇:18863733356;黑虎庙镇:0537-7550010;大路口乡:0537-7450008;赵堌堆乡:0537-7400011
(七)监督电话:0537-761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