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601 | 成文时间 | 2023-09-20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梁政办发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09-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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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梁各单位:
《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健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公共体育设施各项目类型,包含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笼式篮球场、门球场、室内健身房、拼装式游泳池、健身路径等。
第三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公园(广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负责所辖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安全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更新等资金应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编制本地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经费预算,依法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统筹使用国家、省、市级资助管理维护资金,落实本级体彩公益金配套资金,定期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组织巡检维修;
(四)落实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督导管理维护制度;
(五)建立辖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及管理维护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并根据各乡镇(街道)报送的人员变动情况随时更新;
(六)定期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及其他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护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二)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督导;
(三)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员更换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员信息报县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开放与运营
第八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使用:
(一)除季节性开放的全民健身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
(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三)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受建单位可通过购买服务、直接委托等方式,将项目委托体育运营单位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县发改、财政、体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十二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在日常管理、物耗补偿、维修更新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体育设施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和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应遵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的体育设施按有关规定应遵循“谁受赠、谁拥有、谁管理”的原则。县体育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督促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建设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公布报修电话,协调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维护
(一)管理使用单位发现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告知群众停止使用,同时联系建设单位、生产厂家进行维修。
(二)免费维修期内,由建设单位、生产厂家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免费维修期满后的场馆、场地或器材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全使用年限到期的室外健身器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使用单位报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进行淘汰,并纳入更新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在安全期限内的全民健身场馆、场地、器材等,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搬迁,应按先建后拆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进行搬迁,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管理和巡检维护制度、受赠管理单位建立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对在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WORD版】梁政办发〔2023〕14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PDF版】梁政办发〔2023〕14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草案解读】《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草案解读
【已结束】【意见征集】关于对《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反馈】《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征集意见稿)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议题解读】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议题解读(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办法(试行))
主要负责人解读|《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图文解读丨梁政办发【2023】14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闻发布解读丨梁政办发【2023】14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