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615 | 成文时间 | 2023-07-28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7-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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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规范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根据济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的《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济教字【202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草案。
一、制订文件的背景
2021年7月,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乡村振兴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教字【2021】40号,我县为全面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二、制订文件的必要性
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规范全县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制订文件的可行性
文件的制订是根据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乡村振兴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教字【2021】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并征求我县相关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制订《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在可行性方面不存在问题。
四、起草依据
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乡村振兴局、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教字【2021】40号。
五、程序性事项
已完成文件制订前评估、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反馈、起草单位内部初审、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等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程序。
六、主要内容框架
《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与档次、认定程序、监督与管理等。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县域内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园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在园)学生(幼儿)(含送教上门特困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通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能力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5)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3)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4)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5)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6)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7)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2)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在执行国家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县域内实行资助比例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兼顾城区和乡镇经济发展实际,动态调整不同区域学校资助比例,资助比例向偏远乡镇学校倾斜;不能为完成资助比例放低认定审核标准,确保公平公正。
(3)各类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纸、黑板报、家长会、校园广播等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在学年初向学生(幼儿园)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查表,学生(幼儿园)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不需要资助者填写“否”。
县学生资助中心通过相关数据库甄别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确定资助。
其他家庭发生重大突发变故,如重大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资助的学生,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5)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6)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7)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辖区内的拟受助学生信息后,报送市资助管理中心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对比核查有疑异学生信息,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有关学校进行再次走访核查,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按照资助程序公示无误后进行资助;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向受助监护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8)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大数据对比反馈信息,组织安排递补困难学生的评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9)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10)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监督管理
(1)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积极协调县财政、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各学校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3)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 7 月28日
【已结束】关于对《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反馈】《梁山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