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527715H/2023-02268 成文时间 2023-04-23
发布机构 梁山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4-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策法规文件】济民字【2023】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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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局、残疾人联合会,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审核确认可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核算认定、家庭财产等具体内容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相关工作,加强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部门、单位共享低保边缘家庭有关信息。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两种类型之一,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收入型。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低保标准、低于申请受理地低保标准的2倍,但不得超过申请受理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支出型。本市户籍居民,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受理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意外费用等刚性支出后,满足收入型各项条件的。

第八条  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的扣减,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陪护费用等),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在高收费学校产生的上述费用不适用本条款。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训练、护理、辅助器具等必要开支,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意外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第九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二)家庭拥有现值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机动车辆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家庭拥有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拥有别墅,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持有居住证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具体要求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在签署授权书时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的;

(三)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含入托、出国留学的)就读的;

(六)自费安排劳务输出的。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低保边缘家庭,原则上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乡镇(街道)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救助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低保边缘家庭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的或1年(含)以上失联无法正常开展动态复核的,终止该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发生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在定期复核过程中,发现低保边缘家庭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应及时按程序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申请或退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已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作出终止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县级复审的方式,对乡镇(街道)拟确认和拟终止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核验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复审,提高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终止的精准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低保边缘家庭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具体要求参照《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使用社会救助业务系统办理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业务,确保在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变更退出等工作流程中自动产生数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就业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第三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由乡镇(街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承担相应社会救助职能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部门、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在定期复核中动态调整并完善档案文书。

济民字[2023]17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梁山县民政局